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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6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武威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董新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新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6209号原告:武威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挺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董新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新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所欠物业费用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建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