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忠友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忠友,李淑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737号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毛明寿,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丽,女,生于1969年2月10日,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赵忠友,男,生于1965年12月28日,汉族,现住峨眉山市。被告:李淑文,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14日,现住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忠友、李淑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欣人民陪审员 陈 列人民陪审员 彭远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