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行审字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与米宁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米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821行审字57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宏元,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洪纲,该局法规股长。被执行人米宁,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7日,住旺苍县。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旺国土资监字第(2016)07号《关于对旺苍县嘉川镇石龙社区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决定》第四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5月9日,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旺国土资监字第(2016)07号《关于对旺苍县嘉川镇石龙社区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认定:2004年5月、2005年8月、2012年9月,旺苍县嘉川镇石龙社区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将嘉川镇石龙小区锥坝田土地139.88平方米、238.61平方米、158.75平方米分别以5872.30元、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村民米长家、米富田、米兴田作宅基地使用。其中米长家受让的土地尚未建修房屋,米富田受让的238.61平方米中125.83平方米已建成二楼一底砖混结构住房并已入住,另112.78平方米已打好地基。米兴田受让的158.75平方米土地由其子米宁未经批准已建成了三楼一底砖混结构住房并已入住。米宁建房所占土地属国有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米富田建房所占土地属集体所有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罚决定认为,旺苍县嘉川镇石龙社区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四、对米宁非法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1、责令米宁退还非法占用的158.75平方米土地。2、没收令米宁在非法受让的158.7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处罚决定认定石龙村委会非法转让土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首先,石龙村委会不是拆迁安置工作的主体。在2002年省道202扩建过程中,石龙村委会受县拆迁办和加川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为被拆迁农户和失地农户安排、指划、落实宅基地的行为,应属于协助政府进行拆迁安置工作的行为,是代表政府的行为,石龙村委会不是拆迁主体。其次,石龙村委会无土地可出售,村委会并不实际占有任何土地,也没有取得了使用权的国家或者集体土地的所谓“土地”可出让或者转让。至于其在此过程中有收费行为,应当属“搭车收费”的不当行为,应予以纠正,但不能以此认定其行为就是非法出让土地或者转让土地的行为。再次,被处罚人米长家、米富田、米宁不是土地非法受让人。他们均属因省道202线扩建征地后的拆迁安置户或者无地建房户,属于应当安置的对象,按照当时安置政策,有权在规划的石龙拆迁安置小区取得住宅建设用地,不是土地的非法受让。同时,该处罚决定内容矛盾,没有实际执行的可操作性。米长家并未实际占用土地,无土地可责令其退还;没收米富田、米宁所占土地上的建筑物,也无法责令其退还土地。综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5月9日作出旺国土资监字第(2016)07号《关于对旺苍县嘉川镇石龙社区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当,应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三)、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旺国土资监字第(2016)07号《关于对旺苍县嘉川镇石龙社区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决定》第四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乐天审 判 员 孔 兵代理审判员 何立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慧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