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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扬州今盛商贸有限公司与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今盛商贸有限公司,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扬州今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158号(鸿泰家园)20幢107室。法定代表人:高勤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工园。法定代表人:顾耀华,该公司董事长。扬州今盛商贸有限公司与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3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扬州今盛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滨海县。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扬州今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执行依据: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384号裁决],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滨海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葛存珍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