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普勤等6人与承德县下板城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普勤,林瑞芹,周磊,周琳,孙玲玲,周羽琨,承德县下板城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993号申请执行人周普勤。申请执行人林瑞芹。申请执行人周磊。申请执行人周琳。申请执行人孙玲玲。申请执行人周羽琨。被执行人承德县下板城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周普勤等6人与承德县下板城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指挥中心“点对点”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 山审判员 徐宝生审判员 史玉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