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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徽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徽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1327号申请人: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16号。被申请人:安徽徽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91号。原告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徽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徽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25号楼8套住房(面积为863㎡),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徽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25号楼202室、301室、302室、104室、204室、402室、403室、404室8套房屋(面积为863㎡),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