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6民初7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雨晴与任三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雨晴,任三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369号原告:周雨晴,女,汉族,1998年3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告:任三蓉,女,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周雨晴与被告任三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雨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雨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