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刑初285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某,务工。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2月31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3月2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6)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荣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份至2016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欧阳某某窜至平江县城关镇,多次以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店铺内实施盗窃,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76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窜至平江县城关镇计生巷内的质兰超市,采取撬卷闸门的入室的方式,将摆放在超市麻将房内的两箱香烟盗走。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质兰超市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8000元。2、2015年7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窜至平江县城关镇东街平江大桥旁的红日超市,采取撬卷闸门入室的方式,将红日超市内的香烟盗走。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红日超市内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4456元。3、2015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某某窜至平江县城关镇计生巷内的质兰超市,采取撬卷闸门入室的方式,将质兰超市内的50余条香烟盗走。被害人报案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0000余元。4、2015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某某窜至平江县城关镇西街怀甫路的四川花椒店,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四川花椒店内的4袋花椒(重400斤)盗走。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花椒价值人民币21040元。5、2016年1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窜至平江县城关镇城东村农业银行旁戴某家的仓库,采取撬卷闸门入室的方式,将仓库内的6箱墨鱼盗走。被害人报案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0000余元。6、2016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某某窜至平江县城关镇南街妇幼医院后的景福商行,采取撬卷闸门入室的方式,将景福商行内的10余条香烟盗走。被害人报案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500元。7、2016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某某窜至平江县城关镇大桥西路的老大桥便利店,采取撬卷闸门入室的方式,将便利店内的15条香烟盗走。被害人报案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57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定性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第三笔提出异议,对其余五笔盗窃没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盗窃红日超市,质兰超市只盗窃了2015年6月13日那一次。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至2016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欧阳某某窜至平江县城关镇,多次以撬门的方式进入店铺或者仓库实施盗窃,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5211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窜至平江县城关镇计生巷内的质兰超市,采取撬卷闸门的方式,进入质兰超市,将摆放在超市麻将房内的两箱香烟盗走。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质兰超市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8000元。2、2015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某某窜至平江县城关镇西街怀甫路的四川花椒店,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四川花椒店内,将店内的4袋花椒(重400斤)盗走。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花椒价值人民币21040元。3、2016年1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窜至平江县城关镇城东村农业银行旁戴某家的仓库,采取撬卷闸门的方式,进入仓库,将仓库内的6箱墨鱼盗走。被害人报案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0000余元。4、2016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某某窜至平江县城关镇南街妇幼医院后的景福商行,采取撬卷闸门的方式,进入景福商行,将商行内的10余条香烟盗走。被害人报案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500元。5、2016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某某窜至平江县城关镇大桥西路的老大桥便利店,采取撬卷闸门的方式,进入便利店内,将店内的15条香烟盗走。被害人报案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570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欧阳某某的自然人身份。2、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欧阳某某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二千元。3、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欧阳某某指认2016年3月23日在老大桥便利店盗窃香烟;2016年3月19日在景福商行盗窃香烟;2016年1月31日在平江县城关镇民建路农业银行旁巷子内盗窃墨鱼;2015年10月27日在四川花椒店盗窃花椒;指认在质兰超市盗窃香烟的情况。4、平江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明平江县公安局扣押欧阳某某非法所得92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3日凌晨,平江县城关镇大桥路生计巷自己的质兰超市被盗。店门口的卷帘门被拉起来有20多公分高,店内柜台上的香烟被翻动,被盗的物品大概有2万元左右的香烟。2、证人曾某甲的证言;证明自己家在平江县城关镇妇幼后面开了一家景福商行南杂店。2016年3月19日,妻子阳某丙去店里开门的时候,发现店铺卷闸门的锁坏了,卷闸门被拉起来几公分,她进去后发现店铺里的烟和零钱被盗了。被盗财物价值1500元左右。3、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31日,自己租用的城关镇城东村农业银行旁边的巷子里东侧倒数第二间仓库卷闸门的锁芯被撬坏,仓库里的几十件墨鱼被盗,每件净重15公斤,每件1850元,至少损失37000元。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黄某通过调阅自己铺里的监控,看到嫌疑人拖了一板车墨鱼。5、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22日20时许至3月23日7时之间,自己和妻子经营的老大桥便利店被盗了15条不同品牌的香烟,以及三提维达卷纸和一壶金龙鱼食用调和油,被盗香烟价值1570元,卷纸价值30元,食用油价值51元。6、证人钟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6日17时许至2015年10月27日8点之间,位于城关镇西街怀埔西路85号自己和丈夫付某经营的四川花椒批发店被盗,被盗5袋花椒,每袋100斤,共计500斤,价值25700元。7、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份,严某从欧阳某某和钟某乙手中收购过一纤维袋十三、四条精品白沙烟和二条精品二代白沙香烟。2015年11月份,严某帮助欧阳某某和欧某丙运过四袋花椒到长沙高桥物流园,这些花椒是要发到郑州去的。2015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欧阳某某曾找严某销售一些墨鱼,严某没有接受。严某知晓这些东西是欧阳某某偷来的,附近村的人都知道他偷了烟在贩卖,欧阳某某既不是做生意的,也没有什么事业,这人经常做贼坐牢的。8、证人阳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阳历正月二十几的一天,阳某甲通过欧某甲的介绍在欧阳某某那里收购了22斤墨鱼,40元一斤,给了欧阳某某900元。阳某甲知道这些墨鱼是欧阳某某偷来的,因为都知道欧阳某某是做贼的,以前坐过牢,他从不做生意,不可能有这么多墨鱼,这种墨鱼市场价要60-70元一斤,欧阳某某愿意40元一斤卖出,肯定是偷来的。9、证人欧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阳历正月初四,欧某甲介绍欧阳某甲在欧阳某某处购买了20多斤墨鱼。欧阳某某的墨鱼应该是偷来的,他是我的亲姨崽,以前做贼坐过牢,成天游手好闲,什么也不做,不可能有墨鱼,再者他的墨鱼价格比市场低很多。10、证人曾某乙的证言;证明曾某乙在河南省经营一家熟食厂。2015年10月28日,阳富龙联系曾某乙问要不要花椒,后两人商定一共四袋花椒共400斤,价值2万余元。大概2015年11月2、3号的样子,这些花椒运到了厂里。过了两三天后,一个叫欧阳某某的人问曾某乙有没有给花椒钱给阳富龙,曾某乙说没有。曾某乙奇怪阳富龙不问钱的事,而是欧阳某某来问,加上欧阳某某以前坐过牢且当地人都说他偷东西的,所以曾某乙觉得这些花椒有问题,就联系阳富龙要其拖回去。过了几天,有个叫欧阳某乙的人联系说要那些花椒,这些花椒后来被欧阳某乙拖走了。11、证人欧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份欧某乙在欧阳某某处购买了四条黄芙蓉王香烟,每条210元共840元;2015年6月在欧阳某某处购买了五条黄芙蓉王、一条蓝硬芙蓉王,一共是1260元。欧阳某某不是销售香烟的,是一无业游民。欧阳某某的香烟肯定是偷来的,因为他经常偷东西的,当地人背后都叫他“贼王”。2016年初,欧阳某乙从欧阳某某处购买了300斤花椒。还有一次就是2015年6、7月份的样子,在欧阳某某处购买了1条黄芙蓉王、1条七匹狼香烟,给了他280元。12、证人欧某丙的证言;证明证人又叫阳富龙,2015年10月26日晚上10点多,欧阳某某打电话找欧某丙要借三轮车,后来10月27日凌晨3点多,欧阳某某又打电话说在县里偷了点东西,要欧某丙去帮他拖回三市,由于太晚,欧某丙在睡觉,就没有去。2015年11月初,欧阳某某找到欧某丙说有点花椒要销出去,欧阳某某说是别人抵来的。因为欧阳某某有偷盗前科,欧某丙就想这些花椒肯定是他偷来的。欧某丙和欧阳某某讲好总共400斤花椒,按每斤50元的价格,共2万元,其中运输等费用由欧阳某某支付。之后欧某丙后来联系了曾某乙,讲好价格,每斤53元钱,随后欧某丙和欧阳某某联系了严某帮忙将花椒运至长沙高桥物流园,发给了曾某乙,过了几天,欧阳某某找欧某丙要那2万元钱,欧某丙说曾某乙还没有给钱,欧阳某某就拿起电话拨打了曾某乙的电话,通完电话没多久,曾某乙就回了欧某丙电话,说这些花椒是欧阳某某的,不要了。但是因为曾某乙已经用了一袋,于是剩下的三袋欧阳某某让欧阳某乙拿走了。2015年7月份,欧某丙还在欧阳某某家里购买了一条黄芙蓉王香烟和十几包蓝芙蓉王、玉溪、黄芙蓉零包香烟,当时给了他400多元。13、证人钟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0多号下午,钟某乙和欧阳某某销售了偷来的20多条芙蓉王给三市镇爽口一家油漆店内的一家麻将馆的老板娘拼女子。第二次是欧阳某某在外面等,销售了15条左右的精白沙、精品二代香烟给严某,严某给了1100元,出门后,钟某乙就将钱给了欧阳某某。第三次是2015年11月份,欧阳某某打电话给钟某乙说他偷了香烟,要钟某乙帮他销出去,钟某乙于是帮欧阳某某将用纤维袋装着的20多条芙蓉王香烟销给了欧某丁,当时欧某丁给了2000元现金,余下的2200元钱是欧阳某某去欧某丁处拿的。第四次是钟某乙自己从欧阳某某处购买了400元偷来的香烟。钟某乙总共帮欧阳某某销了1万元香烟钱。欧阳某某告诉钟某乙这些烟是偷来的。14、证人阳某乙的证言;证明阳某乙的曾用名为欧阳某乙。2015年11月份,阳某乙接到欧阳某某的电话说在做花椒生意,后来双方讲好35元一斤。讲好价格后,阳某乙给曾某乙打电话,曾某乙说欧阳某某是有3包(300斤)花椒在他那里,并说不知道来路正不正。之后阳某乙拖走了这3袋花椒。阳某乙给了5000元钱给欧阳某某,剩下的5500元还没有给他。这些花椒比市场价格低很多,而且质量很好。欧阳某某是做贼坐过几次牢,不可能做花椒生意的,肯定是偷来的。15、证人欧某丁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份中旬,从钟某乙处收购了8包蓝硬芙蓉王香烟和15包黄硬芙蓉王香烟,给了钟某乙500元;2015年11月份,从钟某乙处收购了20多条芙蓉王香烟,其中黄芙10多条,蓝硬芙蓉王5、6条,总价钱4200元,当时给了钟某乙2000元,还有2200元是欧阳某某来拿的。2016年年初,从欧阳某某处收购58条精白沙香烟,给了欧阳某某4000元。欧阳某某的香烟肯定是偷来的,他经常做贼的,还坐过牢。2016年2月份,欧阳某某拿了墨鱼来钟某乙的店里,问要不要,并说他有六箱墨鱼,后来双方没有谈成。(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凌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13日,自己的质兰超市被盗,被盗香烟大概价值2万元,有蓝芙蓉王13条,黄芙蓉王36条,白沙二代香烟4条,上品蓝白沙香烟6条,精白沙香烟20条,盖白沙香烟5条,软白沙香烟5条,利群香烟5条,五叶神香烟4条,双喜3条,软双喜10条,红塔山4条,软双喜经典2条,盖双喜经典2条。超市的卷帘门被撬。被盗的香烟放在超市内屋麻将机房间进门的右侧,靠中间墙位放置的。2015年8月10日质兰超市被盗一共有50条香烟,价值10000元左右。2、被害人阳某丙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19日,阳某丙位于城关镇妇幼后面的景福商行被盗,被盗物品有3条白沙二代香烟、2条精白沙香烟、还有一些被拆了封卖的香烟,被盗财物价值1500元左右。3、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31日,自己的位于平江县城关镇城东村农业银行旁边巷道里东侧倒数第二间仓库被盗,被盗物品有几十件墨鱼,损失37000元。4、被害人童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23日,童某经营的老大桥便利店被盗,被盗走各类香烟大约价值1570元,卷纸30元,金龙鱼油51元。5、被害人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7日,付某经营的四川花椒批发店被盗4袋花椒,共400斤,价值22000元。(四)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阳某某对2015年6月13日凌晨在质兰超市盗窃两箱香烟;2015年10月27日在四川花椒店内盗窃了4袋花椒共400斤;2015年1月31日在平江县城关镇民建路农业银行旁巷子内盗窃了六箱墨鱼;2016年3月19日盗窃了景福商行的香烟;2016年3月23日盗窃了老大桥便利店的香烟等事实供认不讳。但当庭否认2015年7月2日在红日超市盗窃了香烟,2015年8月10日在质兰超市盗窃了香烟。(五)价格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四川文茂花椒400斤总价值21040元;质兰超市凌某被盗香烟价值18000元;(六)监控视频、视频截图;证明欧阳某某2015年6月13日在平江县城关镇东街生计巷质兰超市盗窃卷烟周边的监控、2016年1月31日凌晨在平江县城关镇东街农业银行旁巷子内盗窃墨鱼的监控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盗窃的第二笔,提供了被害人红日超市店主朱某的陈述、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监控视频,但被告人欧阳某某当庭予以否认,经查,根据监控视频显示,无法辨别监控中的男子就是欧阳某某本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盗窃的第三笔,即2015年8月10日凌晨,盗窃了质兰超市50余条香烟,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质兰超市店主凌某的陈述,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但被告人欧阳某某当庭予以否认,鉴于被告人欧阳某某的有罪供述并非第一时间作出,且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综上,对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笔犯罪,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欧阳某某如实交代了其余五笔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2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抓获,其被羁押的期间应折抵刑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欧阳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占南审 判 员 艾方方人民陪审员 余崇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朋飞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