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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行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位万军、魏世震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位万军,魏世震,濮阳县城关镇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9行终150号上诉人位万军,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上诉人魏世震,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上诉人濮阳县城关镇政府,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350号。法定代表人王相卿,镇长。上诉人位万军、魏世震因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行初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位万军、魏世震上诉称,其起诉时提供了养殖场建造时的土地审批备案表,表上有魏庄村委会、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濮阳县畜牧局、濮阳县国土资源局等各部门的审批意见,已经能够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发生时其对养殖场拥有合法的物权,是该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本院经审查认为,位万军、魏世震起诉请求确认濮阳县城关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斗鸡场的行为违法,并提供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审核备案表》,表上有魏庄村委会、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濮阳县畜牧局、濮阳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养殖项目的意见,并盖有相关部门公章。位万军、魏世震还提供了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两份斗鸡场拆除过程的录像视频,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行初29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兵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代理审判员  聂海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