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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忠鑫与王彤,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鑫,王彤,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501号原告:刘忠鑫。被告:王彤,住吉林市。被告: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法定代表人:汪向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维,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谢晓明,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鑫与被告王彤、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忠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忠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忠鑫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毛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