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郑小玲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833号被执行人郑小玲,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小玲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小玲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24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小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丽魁执行员 陈 星执行员 林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铭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