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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郑小玲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833号被执行人郑小玲,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小玲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小玲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24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小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丽魁执行员  陈 星执行员  林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铭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