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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红与被告马银田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红,马银田,田雪林,代宁连,王彩萍,薛巧,贺芝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970号原告:刘小红,女,汉族。被告:马银田,男,汉族。被告:田雪林,女,汉族。被告:代宁连(又名代成仙),女,汉族。被告:王彩萍,女,汉族。被告:薛巧,女,汉族。被告:贺芝兰,女,汉族。原告刘小红与被告马银田、田雪林、代宁连、王彩萍、薛巧、贺芝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刘小红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小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小红负担。审判员  李治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燕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