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7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王红玉、王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王红玉,王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7813号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岳府街**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何祥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敏,公司员工。被告:王红玉,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王凯,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王红玉、王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