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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304执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四川洛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洛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03**执31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洛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平,总经理。被执行人: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洛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执行长 李 杨执行员 陈 利执行员 彭 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