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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抗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联天脉涂镀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华联天脉涂镀钢板有限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上海长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抗152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65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华联天脉涂镀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祥德路302号466室。法定代表人:张钰,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第三人:上海长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南蕴藻路1590号。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上海华联天脉涂镀钢板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上海长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6)4400000013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郑丽容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贤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