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刑终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穆红梅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终248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穆某甲,女。辩护人郭孝谦,山西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穆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晋0726刑初16号刑事判决。判决后,穆某甲不服,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梁 静审判员 皇甫权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荣建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