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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行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邯郸县地方税务局、陈社芹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县地方税务局,陈社芹,邯郸县城区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行终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邯郸市罗城头南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傅建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葛素颖,河北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社芹(曾用名陈雪芹),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郸县。委托代理人孔庆斌,邯郸县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邯郸县城区管理局,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雪驰路55号。法定代表人程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邯郸县地方税务局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行初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行初1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代 路审判员  田熠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利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