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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异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琴芝与陈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琴芝,陈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异51号案外人:江菊香,女,194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陈岳清,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陈冬青,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陈雪丹,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徐照明,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陈明良,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陈福明,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徐君祥,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陈春友,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陈照友,男,194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陈岳明,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陈福连,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陈冬明,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陈德富,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谢世财,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陈梅侬,男,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陈闽宏,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徐云忠,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徐华忠,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吕春友,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陈菊明,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叶丹霞,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陈小宝,男,194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陈小冬,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陈某。案外人:陈冬友,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谢世全,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陈梅青,男,194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陈星明,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案外人(被执行人):林金丽,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箬横镇朝晖路**号。上述三十位案外人的代表人:徐云忠,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杨琴芝,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陈月明,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琴芝与被执行人陈月明、林金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案中,案外人江菊香等30人对本院冻结陈月明在浙江温岭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901000370816788#1的存款额度110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江菊香等30人称,杨琴芝与陈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岭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冻结陈月明名下的存款。但实际上该款并非陈月明个人所有,而是温岭市箬横镇浦头村11队全体社员所有(征地款)。事实理由如下:温岭市箬横镇浦头村11队部分土地被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征用,由温岭市箬横镇浦头村村民委员会领取征地款。但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要求温岭市箬横镇浦头村委会必须与温岭市箬横镇浦头村11队经济独立,帐户分开。因此该征地款由温岭市箬横镇浦头村村民委员会划入温岭市箬横镇浦头村11队村民代表帐户,再由村民代表分配到各户。之后经温岭市箬横镇浦头村11队全体社员商量决定,将50万元征地款存在村民代表徐云忠帐户内,由徐云忠保管,待日后再分配。之后又经全体社员商量决定将其中的10万元存入陈月明帐户,40万元存入徐君祥帐户。2016年3月6日徐云忠从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箬横支行白峰分理处取款50万元,同日将其中的10万元存入陈月明帐户(定期一年),40万元存入徐君祥帐户(定期一年)。但陈月明、徐君祥的存折均由徐云忠保管,取款密码也由徐云忠掌管。且在这段时间陈月明的存折上无任何取款现象。现陈月明因经济问题被提起诉讼,账户内的103000元(其中3000元是利息)被法院依法冻结。综上所述,案外人认为法院将集体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故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案外人江菊香等30人向本院提供浦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浙江温岭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柜台业务系统屏幕打印材料四份、陈月明涉案账号存折复印件一份作为证据。本院查明:杨琴芝与陈月明、林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责令陈月明、林金丽偿还给杨琴芝借款10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由陈月明、林金丽负担。因陈月明、林金丽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月明有存款。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浙1081执4512号执行裁定,冻结涉案账户存款额度11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银行存款的权利人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中,冻结的账户开设在被执行人陈月明名下,其账户内的存款当确认为被执行人所有。案外人称公款私存,其风险当自行承担,且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该存款系温岭市箬横镇浦头村11队全体村民所有的征地款,故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江菊香、陈岳清、陈冬青、陈雪丹、徐照明、陈明良、陈福明、徐君祥、陈春友、陈照友、陈岳明、陈福连、陈冬朋、陈德富、谢世财、陈梅侬、陈闽宏、徐云忠、徐华忠、吕春友、陈菊明、叶丹霞、陈小宝、陈小冬、陈某、陈冬友、谢世全、陈梅青、陈星明、林金丽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汪德锋审 判 员  陈明芳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魏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