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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109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远风机械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新东远机械设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远风机械有限公司,保定市新东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能电池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10921号之二原告重庆远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刘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飞,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保定市新东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李爱莲,总经理。第三人天能电池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法定代表人史伯荣。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远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新东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天能电池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远风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远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丽华人民陪审员  唐成蓉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林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