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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7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7008号罪犯黄某某,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罗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6年10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某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