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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林奇波与吴晨奎、杨凌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奇波,吴晨奎,杨凌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198号原告:林奇波,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吴晨奎,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杨凌霄,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奇波为与被告吴晨奎、杨凌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奇波于2016年8月3日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林奇波负担。审 判 长  於玲铃人民陪审员  梁 敏人民陪审员  郏洋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