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林奇波与吴晨奎、杨凌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奇波,吴晨奎,杨凌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198号原告:林奇波,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吴晨奎,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杨凌霄,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奇波为与被告吴晨奎、杨凌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奇波于2016年8月3日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林奇波负担。审 判 长 於玲铃人民陪审员 梁 敏人民陪审员 郏洋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