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6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海南红椰子炭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锻液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红椰子炭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锻液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638号原告:海南红椰子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兴洋四横路。法定代表人:徐晓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天津市天锻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大张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洁,天津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南红椰子炭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锻液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海南红椰子炭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海南红椰子炭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05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涂睿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