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润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润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杨某,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刘某,马某,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安庆九景电器城,郑某某,李某某,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邓某某,朱某某,齐某某,张某某,邢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042号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平,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光发,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润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被告:胡某某,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被告:刘某,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马某,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被告:郑某某,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总经理。被告:邓某某,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朱某某,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齐某某,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张某某,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邢某某,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润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杨某、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刘某、马某、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安庆九景电器城、郑某某、李某某、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邓某某、朱某某、胡某某、齐某某、张某某、邢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卓胜龙人民陪审员 张文琴人民陪审员 祁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