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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6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罗顺志与陈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顺志,陈建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948号原告:罗顺志,男,生于1953年10月20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陈建华,男,生于1980年4月1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顺志诉被告陈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顺志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顺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顺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罗顺志负担。审判员  姚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