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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4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XX全与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全,蒋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民初4499号原告:XX全,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蒋胜利,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XX全与被告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胜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7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5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7200元,当时出具借条一份,并口头承诺2016年5月25日还款,时至今日,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蒋胜利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XX全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提交借条原件一份,欲证实2016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200元。被告蒋胜利因未到庭,未予质证,亦未对本院依法送达的原告举证材料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以给孩子交托儿费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7200元钱,原告同意。当日,原告在一棋牌室将现金7200元交付给被告,并让被告在其准备的借条上签字并按手印,借条记载:本人蒋胜利今向XX全借款人民币7200元,本借条即为借款收据。现被告从未偿还过欠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XX全与被告蒋胜利达成借款合意,并且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并在借款人处签名,该笔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于原告主张偿还之日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胜利给付原告XX全借款本金72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蒋胜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兵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