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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7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侯书贵与弿伦、王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书贵,弿伦,王永利,赵洪强,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7506号原告:侯书贵,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弿伦,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永利,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赵洪强,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潘伟,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书贵与被告弿伦、王永利、赵洪强、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书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书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书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