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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异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异84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追加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布字第243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追加王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已经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回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审 判 长  黎开颖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