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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崔云海、谢桂芝、南阳市广寿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豫1303执1397号崔云海、谢桂芝、南阳市广寿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崔云海、谢桂芝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广寿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2303号民事判决书,经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广寿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已执行完毕。执行金额105869.30元,申请人崔云海、谢桂芝已支取,并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执行完毕,通知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23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