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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财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景麟诉被申请人额尔德尼花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景麟,额尔德尼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财保121-1号申请人邓景麟,男,汉族,1959年3月17日出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下岗职工。被申请人额尔德尼花,女,蒙古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本院受理申请人邓景麟诉被申请人额尔德尼花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邓景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额尔德尼花所有的尼桑逍客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蒙KMXX**)一辆。申请人邓景麟用自己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商业房(房权证号为13XXXXX**)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邓景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额尔德尼花所有的尼桑逍客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蒙KMXX**)一辆予以扣押并查封车户。二、对申请人邓景麟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商业房(房权证号为130XXXX**)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图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萨仁格日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