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东台市海之韵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东台市海之韵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74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海之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法定代表人:杨龙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惠兵,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春,星火资源网负责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海之韵广告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 娟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金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