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6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雷金虎与马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宋金鹏,李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3854号原告: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胜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国宾,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宋金鹏,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淑平,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原告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金鹏、李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宁原告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宝华人民陪审员  张晓兰人民陪审员  张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冰本案依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