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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恢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同和与曾子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同和,曾子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恢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陈同和。被执行人曾子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予以续查封,现对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依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谌西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