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4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693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闫某,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原告李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任加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杨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