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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刘兴兰与王兰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兰,王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第733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兰被执行人:王兰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兴兰与被执行人王兰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王兰荣经我院网上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兴兰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我院申请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