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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1914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7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王某,男,1990年7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在收到本院下发《诉讼费缴费通知书》的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花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