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1914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7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王某,男,1990年7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在收到本院下发《诉讼费缴费通知书》的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花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