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姜泽凤、张广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姜泽凤,张广才,焉庆峰,薛立红,曹萍,艾振涛,赵立波,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负责人:陈志强职务:支行长地址:建三江铁北区中央大街南段西侧。被执行人:姜泽凤。被执行人:张广才。被执行人:焉庆峰。被执行人:薛立红。被执行人:曹萍。被执行人:艾振涛。被执行人:赵立波。被执行人:曹波。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姜泽凤、张广才、焉庆峰、薛立红、曹萍、艾振涛、赵立波、曹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