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3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苏英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英,郝跃中,北京鑫利恩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马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3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英,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郝跃中,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鑫利恩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北苑四村67号。法定代表人郝跃中,经理。被执行人马东国,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苏英与被执行人郝跃中、北京鑫利恩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马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4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跃中给付借款、违约金360000元及诉讼费6960元,被执行人北京鑫利恩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被执行人马东国的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跃中、北京鑫利恩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郝跃中、北京鑫利恩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郝跃中名下车牌号为京A×的机动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车辆,被执行人北京鑫利恩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郝跃中、北京鑫利恩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4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张旭川代理审判员 崔 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紫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