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姬某1与姬某2、姬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1,姬某2,姬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312号原告姬某1,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姬某2,男,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姬某3,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1、姬某2与被告姬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1、姬某2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姬某1、姬某2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1、姬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姬某1、姬某2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昊珂二О二О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永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