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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姬某1与姬某2、姬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1,姬某2,姬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312号原告姬某1,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姬某2,男,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姬某3,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1、姬某2与被告姬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1、姬某2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姬某1、姬某2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1、姬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姬某1、姬某2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昊珂二О二О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永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