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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5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5225号申请人: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新区五路北侧、新桥新路西侧中彩科技厂区*幢***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10179659099XN。法定代表人:王敏,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与橡塑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121000000049。法定代理人:刘卫国,经理。申请人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帐户存款412407.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