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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635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许云茹与梁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云茹,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06**执219号申请执行人许云茹,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县,证件号码130622197611125622。被执行人梁杰,地址保定市蠡县。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查封了梁杰现金壹万元,现因要将此款扣划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梁杰存款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瑞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