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425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徐继伟与徐莉敏、徐国蔚、徐莉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继伟,徐莉敏,徐国蔚,徐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425之1号申请执行人:徐继伟,男,194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西北电建四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灞桥区西北电建四公司家属院38号楼1单元1号。被执行人:徐莉敏,女,194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陕西兴化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兴平市兴化家属院南区6号楼4层9号。被执行人:徐国蔚,男,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十五号楼3幢29号。被执行人:徐莉莉,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电力机械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战斗一村4号楼2层中户。本院在执行徐继伟与徐莉敏、徐国蔚、徐莉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103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徐莉敏、徐国蔚、徐莉莉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徐志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14号8幢10503号(产权证号:1150108024-14-8-105**)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徐继伟(身份证号:610404194801182510)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