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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河北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与何立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何立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764号原告:河北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住所地:元氏县常山路北侧。负责人:段海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刘伟。系该公司法务。被告何立腾,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原告河北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与被告何立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河北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穆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远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