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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勇、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李勇,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榕。被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李丽。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勇、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5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勇、李丽已偿还欠款13500元(已给付),其余部分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5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