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王世成与张国荣、何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成,张国荣,何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1294号原告王世成,男,住兰西县。被告张国荣,男,住兰西县。被告何淑清,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成与被告张国荣、何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天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学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