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王世成与张国荣、何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成,张国荣,何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1294号原告王世成,男,住兰西县。被告张国荣,男,住兰西县。被告何淑清,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成与被告张国荣、何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天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学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