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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9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钱忠诚与沈阳市灯具三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忠诚,沈阳市灯具三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97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忠诚。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灯具三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刘庆,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邓绍鹏。上诉人钱忠诚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灯具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银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广昱、代理审判员李元旬(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钱忠诚向原审法院诉称:我于1992年11月到沈阳市灯具三厂,从事司机工作。大概在1995年11月企业效益不好,放假回家,至今未再上班。沈阳市灯具三厂一直未给我安排工作,且多年欠缴各种保险,由于与灯具三厂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造成我现在即使找到工作也办理不了各项保险,直接影响工作和退休。医保账户是我自己开的户,养老保险是沈阳市灯具三厂从1992年交到1995年10月,其他的保险未为我交过。现诉至法院,请求:1、按劳动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书面手续,恢复劳动权利,安排工作;2、补缴1992年至今养老、医疗、失业和住房公积金,3、返还个人垫缴的医疗保险金3385元(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4、沈阳市灯具三厂承担诉讼费。沈阳市灯具三厂向原审法院辩称:钱忠诚是我单位职工,调到我厂后一天班没上过,没在我厂当过司机,他是原来的厂长给调过来的,就是档案在我厂保存,不同意给钱忠诚安排工作。我们厂从1992年所有职工都交保险,1996年11月厂部决定给包括钱忠诚这些不上班,找不到人的,都从1995年10月停缴保险。这些人退休的话就自己把保险补上,我们给办手续退休。不同意与钱忠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钱忠诚垫付的医疗保险。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钱忠诚于1992年调到沈阳市灯具三厂工作,双方一直存在劳动关系。沈阳市灯具三厂从1992年10月起至1995年10月给钱忠诚缴纳了养老保险金。1996年11月,沈阳市灯具三厂单位作出《厂部决定》,从1995年10月份停止给包括钱忠诚在内的18人缴纳养老保险金。钱忠诚从2015年6月开始每月自行缴纳医疗保险费,至2016年4月起诉时止,垫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保险费3013.42元,大额医疗保险费94元,共计3107.42元。另查明,钱忠诚因要求按劳动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书面手续,恢复劳动权利,安排工作;补缴1992年至今养老、医疗、失业和住房公积金;返还个人垫缴的医疗保险金3385元,向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述事实,有钱忠诚、沈阳市灯具三厂当庭陈述,钱忠诚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信息证明,沈阳市灯具三厂提供厂部决定等证据,经开庭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钱忠诚要求沈阳市灯具三厂返还个人垫缴的医疗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沈阳市灯具三厂应返还钱忠诚垫付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保险费3107.42元。关于钱忠诚要求沈阳市灯具三厂补缴1992年至今养老、医疗、失业和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因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审理。关于钱忠诚要求沈阳市灯具三厂按劳动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书面手续,恢复劳动权利,安排工作的诉讼请求。因钱忠诚自认从1995年11月份就因沈阳市灯具三厂效益不好,放假回家至今未上班,且沈阳市灯具三厂已停产多年,故安排工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无可能,故对钱忠诚的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沈阳市灯具三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钱忠诚垫付的医疗保险费3107.42元;二、驳回钱忠诚其他诉讼请求。如沈阳市灯具三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沈阳市灯具三厂负担。宣判后,钱忠诚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1、沈阳市灯具三厂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钱忠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安排工作;2、补缴1995年至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和公积金;3、返还钱忠诚垫缴的医疗保险3385元(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4、由沈阳市灯具三厂承担诉讼费用。针对钱忠诚的上诉请求,沈阳市灯具三厂答辩称:我单位不了解钱忠诚的情况,不承认钱忠诚是我单位职工,其上诉理由我方认为不成立。沈阳市灯具三厂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钱忠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钱忠诚承担。事实与理由:钱忠诚是通过关系调到我单位,未上过一天班,我单位也未给其开过工资,钱忠诚只是档案挂到我单位。1991年实行养老保险,当时的政策是一刀切,所以钱忠诚得到两年保险,后我单位查无此人,不出勤、不上班,故将其停保。钱忠诚参加司机安全教育学习与我单位无关。针对沈阳市灯具三厂的上诉请求,钱忠诚答辩称:我属于正常调动,手续齐全,我给沈阳市灯具三厂安装过设备,沈阳市灯具三厂给我缴纳过保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钱忠诚提出要求沈阳市灯具三厂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安排工作的上诉请求。沈阳市灯具三厂已停产多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安排工作已无可能,故对上诉人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钱忠诚提出要求沈阳市灯具三厂补缴1995年至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和公积金的上诉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根据上述规定,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用负有征缴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故钱忠诚要求补缴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钱忠诚要求补缴公积金的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关于钱忠诚提出要求沈阳市灯具三厂返还钱忠诚垫缴的医疗保险3385元。本案中,钱忠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于1992年调入沈阳市灯具三厂后,为沈阳市灯具三厂提供了劳动,故本着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沈阳市灯具三厂不应支付钱忠诚劳动报酬,故钱忠诚要求沈阳市灯具三厂返还其垫缴的医疗保险3385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沈阳市灯具三厂提出驳回钱忠诚诉讼请求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钱忠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钱忠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钱忠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银华审 判 员  丁广昱代理审判员  李元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