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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民辖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四川通宇物流有限公司与成都讯和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通宇物流有限公司,成都讯和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民辖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通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陈铁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讯和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旻,董事长。上诉人四川通宇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讯和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1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仓库保管地、货物存��地均为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本案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更便于查明案情,方便诉讼。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仓储运输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乙方即四川通宇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内江市市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莉审 判 员  薛久强代理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成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