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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特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三楚申请王翼、黎明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三楚,王翼,黎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特第158号申请人:刘三楚,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鹏、沈明,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王翼,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敏、缪志涛,系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黎明,男,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申请人刘三楚与被申请人黎明、王翼申请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6]150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三楚申请称:申请人提交给仲裁庭的证据借款协议已清楚记载申请人所借款项,被申请人还款后尚欠50000及利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不能认定是归还本案借款的金额。仲裁庭认定的证据是系被申请人私自拼凑伪造与本案无关的证据,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6)150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王翼答辩称:仲裁裁决是公正的,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申请人黎明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于申请人刘三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认为系申请人对仲裁裁决实体审理的内容有异议,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符,且对其提出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系伪造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故其主张撤销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昆明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时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程序违法的情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三楚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6]150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刘三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思予审 判 员  蔡 芸代理审判员  熊梓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焦宏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