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的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马某甲被执行人马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2288号健康权纠纷,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马某甲赔偿申请人马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3277.53元。被执行人马某乙赔偿申请人马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3277.53元。案件受理费127.75元,由申请人承担63.88元,由被执行人马某乙承担31.94元,由被执行人马某甲承担31.94元,执行费5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某乙在横山农商银行有存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某乙在横山农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387元。本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