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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岳海彬与孙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海彬,孙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1717号原告:岳海彬,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孙彪,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告岳海彬与被告孙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海彬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10月26日岳海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岳海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岳海彬负担。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关 磨人民陪审员  华江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海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