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岳海彬与孙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海彬,孙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1717号原告:岳海彬,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孙彪,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告岳海彬与被告孙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海彬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10月26日岳海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岳海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岳海彬负担。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关 磨人民陪审员 华江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海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