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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2676号原告:何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高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何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巧